8.9 防火


8.9.1 当木结构房屋修缮时,所采取的防火惜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木结构设计标准》GB50005的有关规定。
8.9.2 成排相连的木结构房屋,在条件许可时应结合修缮改为每三间设一道防火墙。
8.9.3 与火源相邻的木构件,在修缮时,应增设防火隔墙。
8.9.4 对经常受强烈辐射热的烟囱、壁炉、炉灶等木构件,应采用耐火遮热板防护,木构件的温度不应大于50℃。
8.9.5 有防火要求的木构件均应涂刷防火涂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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